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要注意那些事情呢?

租賃專法規近年來持續滾動修正,修正重點著重在保障房客權益、專業化管理部分,以下是相關重點 : 

1. 租賃契約內容更保障房客

(1)電費計收上限: 房東收取的電費,不得超過臺灣電力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2)修繕責任歸屬: 原則上由房東(出租人)負責修繕,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房客負責的項目。

(3)提前終止租約: 房客在租賃期間,若因疾病、意外需長期療養,或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且房東不得要求賠償。

(4)押金限制: 押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二個月的租金總額。

(5)不得禁止:房東不得約定禁止房客申報租金支出、遷入戶籍或申請租金補貼,這些約定均屬無效。

最新修法趨勢(尚未發布):如「租霸下車條款」例如房客有惡意欠租、從事非法活動、影響公共安全或屢次妨礙鄰近安寧等行為,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

限制房東收回房屋: 房東若以**「自用」為由提前終止租約收回房屋,需在法定期間前通知房客,且收回後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再出租**,否則將面臨罰鍰並需補償房客。

房屋買賣產權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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