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54條修正案 : 未辦理移轉登記再出售土地的彈性罰則

土地稅法第54條業奉總統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008851號令公布修正,修正重點為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原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度,本次修正為「2%以下」。此次修正的核心目的,是將僵硬的固定比率罰則,調整為**「彈性比率及倍數」**的裁罰方式。

**《土地稅法》第54條**,該條文涉及土地買賣後未辦理移轉登記,又再次出售的情況。

  • 修正前: 罰款固定為**「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的2%**。
  • 修正後: 罰款則為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的**「2%以下」**。

但…如果買方在尚未完成第一次土地移轉登記前,就將土地再次出售給第三方,仍然會被處罰。此次修法後提供了彈性空間,稅務機關將能根據個別案件的違章情節來判斷並決定適當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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