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14條條文修正案 公營事業可取得公有古蹟土地 協助古蹟保存維護

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古蹟土地移轉為其所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

內政部說明,依現行「土地法」第14條規定,古蹟坐落的公有土地不得移轉為私有,考量目前有部分古蹟的建築屬公營事業機構或行政法人所有,但其坐落的土地卻屬於公有,以致衍生產權不一及古蹟管理維護複雜化等問題。

文化部表示現行土地法立法意旨是因名勝古蹟為全民共享,但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並無限制古蹟土地不得為私有,造成管用不合一,使後續古蹟保存推動困難;修法後,可促進古蹟土地管用合一,有助未來古蹟資產的管理維護和保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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