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專法》修正草案重點:3年租期保障、租金漲幅限制、租霸下車條款
內政部於 2025 年 9 月 18 日正式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次修法聚焦「保障 3 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及「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三大方向,目標在於改善長期以來租屋市場存在的短租期、租金不透明與糾紛頻仍等問題。同時,草案也新增「租霸下車條款」,兼顧房東權益,讓市場運作更健全。本文將為你整理此次修法的三大重點與各界反應,協助房東、房客與業者掌握最新政策脈動。
一、保障 3 年租期,提升租屋穩定性
修正草案最受矚目的部分之一,就是明定租客享有至少 3 年租期的保障。過去許多租屋族面臨短期租約、房東不續租或突然漲租的困境,使得居住安全感不足。此次修法後,除非發生法定事由,房東不得拒絕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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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權益強化:只要租客未欠租、未損害房屋、未違反契約內容,房東不得無故終止或拒絕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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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自用例外:若房東因自用要收回房屋,必須在租期屆滿 6 個月前通知租客,並且收回後 一年內不得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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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罰則與補償:若房東違反規定,除將面臨罰則外,還需補償租客 3 個月租金,保障租客居住權益。
二、限制續約租金漲幅,避免不合理漲租
為解決租客續租時常被迫面對「租金暴漲」的問題,修法針對續約時的租金調整設立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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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若要調漲租金,必須在租期屆滿前 6 個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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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漲幅不得超過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房租指數年增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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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違反上述規定,租金調整約定 視為無效,並將處以罰則。
三、強化租賃雙方權益,租客權利不再被壓縮
修法第三大方向著重在明定房東不得剝奪或限制租客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特別針對租金補貼與戶籍登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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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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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禁止租客遷入戶籍或申報租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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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上述規定的約定一律 視為無效,並將處以罰則。
四、增訂「租霸下車條款」,保障房東權益
除了保障租客,修法也顧及房東在面對惡意租客時的困境。新增的「租霸下車條款」賦予房東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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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租客 惡意欠租、妨礙安寧秩序、從事非法活動等,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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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租賃契約經過公證,且租客在契約終止後仍拒絕搬遷,房東可 逕行聲請強制執行,加速收回房屋,避免漫長訴訟。
五、產業界與地方公會的反應:支持修法,但呼籲兼顧三方利益
針對此次修法方向,全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聯會)與地方公會積極表態。以台東縣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為例,便指出:
「租賃市場是地方社會安定的重要基礎,修法若過於偏頗,恐影響房東釋出意願,進而減少租屋供給,最終損害租客利益。」
全聯會理事長劉貞君也提出 六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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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強制三年租期,避免市場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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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證法》第十三條,保障房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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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惡意佔用處理,杜絕「租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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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漲幅應回歸市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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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婚育租屋政策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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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房東應享有公益出租人優惠。
地方公會呼籲,修法必須兼顧「房東、房客、業者」三方權益,透過平衡的制度設計,才能維持市場供需穩定,避免政策美意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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