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契約審閱期是幾天呢?權益在哪裡?

根據台灣《消費者保護法》及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及買賣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動產交易中的審閱期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機制。它的核心精神在於確保買賣雙方的資訊對等,並給予消費者足夠的時間進行理性判斷。

1. 審閱期的功能與目的

審閱期提供了消費者一個「冷靜期」,其主要功能包括:

資訊對等:讓消費者有時間仔細閱讀契約條款,了解其中複雜的法律用語、權利義務與違約責任,避免因資訊不對等而吃虧。

避免衝動決策: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審閱期能讓消費者在不受銷售人員壓力下,充分評估契約內容,必要時可向專業人士(如律師、地政士)諮詢,做出更審慎的決策。

保障消費者權益:法律強制規定審閱期,即使業者要求消費者簽署「拋棄審閱權」的條款,該條款也是無效的。若業者未提供審閱期,消費者可主張相關契約條款不具法律效力。

2. 各類契約的審閱期間

審閱期的天數因契約類型而異,規定如下:

預售屋買賣契約:至少5天。

成屋買賣契約:至少5天。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與仲介簽訂):至少3天。

住宅租賃契約:至少3天。

審閱期的計算方式是從消費者將契約帶回當天起算,當天不計入,從隔天開始計算。

3. 法律上的強制規定

依據內政部規範,以下是業者必須遵守的規定:

審閱期不得少於5天:不動產買賣契約的審閱期至少應有5天。

不得要求當場簽約:仲介、建商或賣方不得要求買方當場簽約,必須主動告知買方有審閱契約的權利。

必須提供完整契約草案:業者應提供完整的契約草案供買方攜回審閱,而非空白或不完整的版本。

如果業者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或《公平交易法》的規範,消費者可依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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